《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专题学习

作者:章琳燕 来源:无锡市杨市中心幼儿园 录入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专题学习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重点学习儿童权益保护、幼儿园安全管理、教学规范等。

一、重要意义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到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制定《学前教育法》,是坚持党对学前教育事业全面领导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关键举措,是推动破解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和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二、 学前儿童权益保障聚焦

《学前教育法》专设“学前儿童”一章,对全面、全员、全过程保障学前儿童权益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保护学前儿童享有的各项权益,规定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要求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二是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保障义务,规定国家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幼儿园要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全社会应当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健康快乐成长创造良好环境。三是明确多种保障措施,规定实施学前教育应当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普惠性幼儿园要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幼儿园变更、终止的,要妥善安置在园儿童;要求幼儿园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从业禁止制度,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

三、重视幼儿园安全保卫

安全是学前教育的基础防线,关系到亿万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各级各类学校49.83万所,其中幼儿园共27.44万所,数量占比已超50%。幼儿园安全问题尤其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加强政府对幼儿园安全的监管,确保办园安全,是构建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基本要求。  

《学前教育法》针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幼儿园安全监管职责作出详细规定。一方面,重视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的监督指导,督促幼儿园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建设。幼儿园既要建立健全完备的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体系,依照相关标准配足安保人员,对火灾等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排查和消除,又要构建全覆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针对紧急突发事件具有相应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预警行动方案,避免出现在园儿童遭受侵害、疑似受到侵害等危险状况。另一方面,加强幼儿园周边安全风险防范。明令禁止在幼儿园周边区域建设或设置有危险、有污染的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做好幼儿园周边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周边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学前教育安全监管责任,形成联防联控有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守住安全底线,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

四、规范保育教育细则

第五章保育教育,规范学前教育实施,提高保教质量。包括保教原则、安全保障、事故报告、卫生保健、特殊照护、科学保教、保教方式、课程资源、家园共育、幼小衔接等10条内容。一是规范保教活动。要求幼儿园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以学前儿童的生活为基础,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二是强化安全卫生保障,把保护学前儿童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做好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促进学前儿童身体正常发育和身心健康。三是加强协同育人,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幼儿园与小学应当互相衔接配合,共同帮助儿童做好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

编辑:章琳燕

审核:孙萍

发布:邹宇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专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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